欠债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房产转让给儿子,债主不愿意了,认为对方是逃避债务行为。近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宣判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张某和张小某是父子关系。2016年,张某向原告辛某借款39万余元未归还,2022年,法院判决张某支付辛某借款本金3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2023年1月,辛某申请强制执行,发现张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执行中经调查发现,张某于2019年将其名下一套面积为129平方米的房产以50万元价格转让至其子张小某名下,该房产在当时的评估价为152万元。
辛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张某转移房产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2019年10月,因上述债务纠纷原告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张某在确定期限内偿还债务。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张某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该案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21万余元,张某被法院给予失信惩戒措施。由此可以得出,张某偿债能力不足。
上述案涉房产的处分行为是在案涉债务形成之后,张小某作为被告之子,理应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债务的存在,房产转让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参照同时期同类财产的市场交易行情,无论是评估价格还是市场交易价格,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因案涉房产的处分造成张某偿债能力降低,影响了原告的债权实现,原告请求撤销张某处分案涉房产的行为,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张某转让名下一套房产给儿子张小某的行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张某执行案件未能履行部分为限。
(李慧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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