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本身患有肠道疾病,被撞后造成肠道破裂伤,因此,肇事方认为应该减轻自己赔偿责任。近日,宣城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22年4月25日4时,汪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宣城市区某道路倒车过程中,碰撞车辆后方行人吴某,造成吴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吴某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小肠破裂、急性腹膜炎、肠系膜损坏等。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某将汪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
诉讼中,汪某申请对吴某自身疾病(肠道改变)与肠破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费用中用于治疗其自身疾病(糖尿病、血吸虫肝病)占比进行鉴定。
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吴某肠破裂等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结合该鉴定意见,从因果关系上看,吴某肠破裂伤情,在事实上即便有自身疾病(肠道改变)的参与,但该疾病没有达到中断交通事故与肠破裂之间因果关系的程度。吴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因此,吴某的自身疾病对伤残的影响不能减轻汪某的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汪某赔付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万余元(汪某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2.5万元)。
近日,宣城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