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知假买假” 能否“退一赔十”?合肥铁路运输法院释法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雪子 分享到 2024-03-14 16:56:5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出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考虑。我国食品安全法确定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有的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大量购买并维权索赔的现象,甚至产生了所谓“职业打假人”群体。那么对“职业打假人”提出退一赔十的赔偿要求,法院是否会支持呢?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采访了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杨宝智庭长。“从最高法院过去制定的司法解释的一贯精神,最新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及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人民法院将会一如既往地坚持对‘打假’行为的肯定,但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标准是以‘合理生活消费’为依据。”

花6元买“散称红糖” 男子索赔1000元

自2020年9月,合肥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合肥市食品安全一审案件后,审理了大量“职业打假人”要求十倍赔偿的民事案件,而这些案件均由杨宝智庭长所负责的刑庭办理。近日,该院审理的一起涉及“红糖”纠纷的职业索赔案较为典型。

2023年,男子李伟(化名)在合肥市长丰县一知名超市购买了“散称红糖”一袋,支付了6元,购物小票标注为“散称红糖”。然而,李伟在货架处看到用于分装的标示有商品名称“赤砂糖”及大袋“赤砂糖”。

李伟购买后并未食用,认为“散称红糖”实际为“赤砂糖”,超市故意将产品标注成为红糖进行售卖,欺骗消费者。据此,李伟起诉至合铁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购货款6元,赔偿1000元(按货款的十倍进行赔偿,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超市将购进的大袋“赤砂糖”分装后标注为“散称红糖”销售,无论是其店员无意之举还是有意为之,均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此李伟要求超市退还货款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人打了100多场相同官司 这次部分诉请未被支持

法院认为,涉案食品属于散装食品,店员将外观呈现红色的“赤砂糖”标注为“红糖”销售,但店员已将用于分装的大袋“赤砂糖”放置于“散装红糖”货架处展示,包装袋上标示了商品名称为“赤砂糖”及其生产厂家等事项,且超市也是以“赤砂糖”的价格对外销售,因此,认定涉案食品存在标签瑕疵。

同时,法官注意到,李伟此前以类似理由多次向不同法院提起100余起“赤砂糖冒充红糖”的民事诉讼,均主张十倍赔偿。其中李伟曾一天内在某市20余处超市分别购买了一袋“红糖”,次日向某法院一次性提起了20余起索赔诉讼。因此,李伟购买案涉食品并非出于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合理范围,而是为了获取高额经济回报。据此,对于李伟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惩罚性赔偿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对“打假”持支持态度的方向不变

据了解,从对“打假”群体索赔的判例来看,过去由于不同地区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的不同,导致裁判观点不尽相同。但其实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专门制定了司法解释,明确了食品、药品领域因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特殊性,对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生产者、销售者提出购买者是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3年11月30日,最高法院再次发布4件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进一步重申了将保证食品安全作为首要价值取向,坚持通过治假消除买假。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坚守食品安全底线,‘知假买假’的索赔行为,有利于惩治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所以对于‘打假’行为我们始终是持支持的态度。”杨宝智称,因为“知假买假”的源头在于制假售假,要从根本上减少此类乱象,应该从重从严处罚“知假卖假”行为,从源头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治住了‘假’,那么‘打假’现象自然就会减少,甚至消失,所以支持打假索赔有利于惩治假冒伪劣。”

合理生活消费范围  是统一裁判规则

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报告中讲道:针对“知假买假”索赔,有利于惩治假冒伪劣,也存在借维权敲诈等乱象。发布典型案例,亮明惩治造假售假司法态度,明确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公众、商家广泛认可,延宕20多年的“知假买假”裁判标准不一问题得到规范。

另外,前不久,最高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显示,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征求意见稿提出,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购买者主张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法院可以将购买者短时间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付款总额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杨宝智认为,对于职业打假行为今后将有统一的裁判标准,不论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购买了假冒伪劣食品,法院依法支持惩罚性赔偿。“比如上述的红糖案,原告前后购买了100余单,我们可能会认定只有第一单是合理生活消费,或者将100多单付款总额作为计算十倍赔偿金的基数,明确合理的赔偿金额。我们支持‘打假’维权,发挥监督作用,但同时也提倡引导依法维权,合理获赔,维护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李磊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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