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高管讲消保:购买金融产品应遵循“三适当”原则
来源:安徽商报合肥网 责任编辑:伍献娟 分享到 2024-03-18 09:43:02

交银人寿安徽省分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王冰

2024年3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在保险销售领域实现全渠道、全流程、全覆盖的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办法通过对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目标客户的分级管理,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就是我们常说的“三适当”原则。

一、产品分级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的复杂程度、保险费负担水平以及保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本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

二、人员分级管理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优势推动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在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销售能力分级框架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为主要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

三、分级销售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合法方式,了解投保人的保险需求、风险特征、保险费承担能力、已购买同类保险的情况以及其他与销售保险产品相关的信息,根据前述信息确定该投保人可以购买本公司保险产品类型和等级范围,并委派合格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该等级范围内的保险产品。

四、“适当性”投保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发现投保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一)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与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明显不符的;

(二)投保人持续承担保险费的能力明显不足的;

(三)投保人已购买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型保险,继续投保属于重复保险或者超额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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