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朋友吃饭,醉酒后乘出租车,因无法说清楚目的地,司机让其在派出所门口下车,第二天该男子被发现溺亡在附近的水塘。男子家人将当晚一同饮酒的三名男子以及出租车司机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乘客醉酒,司机将其放派出所门口路边
事发当天,周某等三人受翟某某邀请吃饭,四人共同喝完两瓶白酒。离开饭店后,四人又前往酒吧,共同饮用啤酒,至当晚23时许一起离开。监控画面显示,当时翟某某身体歪斜向旁边,脚步踉跄,在同伴搀扶下离开酒吧。在酒吧门口,周某拦下出租车,将翟某某送上车。
翟某某上车后,出租车司机树某某询问其目的地,翟某某没有明确回答,让树某某先开走。树某某启动车辆后,反复询问翟某某到哪,翟某某只是垂头,没有说清楚目的地。树某某在反复询问未果后,要求翟某某下车重新打车,并一度把车门打开,翟某某将车门关上。
行驶一段时间后,树某某将车辆开至派出所附近,催促翟某某下车,并将车门打开。翟某某支付完车费后下车,沿着人行道行走。第二天早上,翟某某被发现漂浮于附近的雨花塘中,已身亡。
翟某某的家人将周某等三人以及出租车司机树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共计130万余元。
法院:司机已尽到一定救助义务,但还不够
合肥高新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作为共同饮酒人,周某等三人仅将翟某某送到出租车上,而未及时检查翟某某的身体状态能否独自或者有效被送往目的地,存在一定的过错。
树某某认为,其将翟某某送至派出所门口,已尽到救助义务。法院认为,树某某庭审时确认,在将翟某某送至派出所门前的路边时,其向派出所喊话“你给我证明一下”,目的是让民警证明一下翟某某酒喝多了,口齿不清,自己想要下车的。显然,树某某当时并无将翟某某交接到民警或派出所的意思表示。其次,树某某没有实施交接的行为。树某某在翟某某准备下车到下车后,均没有任何交接的行为。在驶离时,树某某也较长时间通过后视镜观察翟某某的状况。树某某并未将翟某某交接至民警手中。因此,对于翟某某的死亡,树某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为,翟某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周某等三人将翟某某送上了出租车,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依法酌定三人各自按照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树某某将翟某某送至派出所附近,确已尽到一定的救助义务,符合一般人的认知,但树某某作为专业的出租车驾驶员,履行法定义务的标准应高于普通一般人的标准,其行为尚不足以排除翟某某下车后处于的危险状态,法院酌定树某某按照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四人均存在过错,判决各承担5%责任,分别赔偿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四人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