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迈入新的阶段。
五类区域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目前,全省自然保护区总面积4.77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42%,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全国为14.84%),建设和保护任务繁重。
条例共计五章四十条,针对我省自然保护区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进行基本制度规范。
为增加自然保护区划定及建设的科学性,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守护自然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条例明确五类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区域: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水域、森林和草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同时,条例明确自然保护区的等级划分,即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公安机关可设置公安派出机构
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应当加强野外保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应急救灾、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保护管理设施建设。
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中包括,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研学等活动。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依法需要搬迁的原有居民,实施有序搬迁
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应当依法进行权属登记。权属不明的,应当进行确权并登记。
因保护需要,可以对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所有土地采取租赁等方式用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保护以及生态环境的修复。
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
禁止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内依法需要搬迁的原有居民纳入搬迁计划,实施有序搬迁,予以妥善安置。暂时不能搬迁的原有居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扩大发展。
对自然保护区内依法不需要搬迁的原有居民,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共建共享机制,扶持原有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支持和传承传统文化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按照生态保护需求设立生态管护岗位并优先安排原有居民。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研学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编制的方案进行。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研学的,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研学项目。
违规砍伐、放牧、狩猎等,最高罚万元
条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外来物种。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物质,排放未达标污染物。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 实习生 潘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