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区中考政策性加分政策公布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4-05-27 14:14:42

5月24日晚,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合肥市教育局获悉,合肥市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做好合肥市市区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政策性加分投档审核工作的通知》。

考生和家长需要了解的是,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不得累计加分。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4〕67号)等文件规定,2024年合肥市中考政策性加分投档对象、标准和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为——

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他侨眷,在本省定居的港澳同胞及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眷属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考生须提交户口簿和合肥市区级及以上侨务部门证明材料。

烈士子女考生,按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提交户口簿、《烈士证》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台湾省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考生须提交户口簿和合肥市台办证明材料。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考生须提交考生本人及父(母)少数民族一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列入中央部委集中援派计划的援藏援疆干部人才,由省直派出单位党组(党委)出具证明;列入省级党委集中援派计划的援藏援疆干部人才,由市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证明。援疆援藏的援派时间必须为连续半年及以上,即派驻时间原则上为连续180天及以上。若援疆援藏干部仍在派驻期内,且预计援派时间满足条件的,予以认可;若援疆援藏文件虽已下发,但派驻任务还未开始的,不予认可。考生须提交户口簿、省直派出单位党组(党委)证明材料及中央部委援派计划等相关文件,或省级(市级)党委组织部门证明材料。

根据《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合教〔2019〕258号),户籍或者学籍在合肥市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下统称军人子女),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教育优待。①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增加20分投档。②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增加10分投档。③烈士子女,按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军人子女同时符合几项加分条件,按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不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以上所列举的特定地区和岗位的军人应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现役军人子女考生须提供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证明信,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退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考生由合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相关材料,经合肥警备区政治工作处汇总审核后,以合肥警备区政治工作处所提供名单为准。

根据《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公安烈士子女考生,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考生以合肥市公安局审核后,所提供的名单为准。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规定执行。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分政策参照《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执行。不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其他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审核后,由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队所提供的名单为准。

合肥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要严格审查考生资格,严格按照要求对符合政策的考生加分投档项目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中考政策性加分投档申报、审核工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审核人员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取消该人员中考加分投档审核资格、通报批评、撤销职务并调离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考生通过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等手段,或者串通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徇私舞弊,取得加分投档资格的,一经查实,严格执行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 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和“第十一条 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规定。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胡霈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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