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普通的理发师“跳槽”到隔壁理发店,原东家一纸诉状将这名理发师起诉至法院,认为理发师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导致公司大量客源流失,要求这名理发师赔偿5万元。近日,芜湖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理发师“跳槽”到隔壁,被索赔5万
2023年2月,刘某某(化名)应聘到芜湖市某美容美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发型师工作,双方在劳务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在本店3公里范围内做同一行业及将本店技术及管理程序外传”。
合同期未满,刘某某从这家美发公司辞职,并前往这家美发公司一分店隔壁的另一家理发店从事美容美发工作。
该美发公司认为刘某某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公司大量客源流失,造成经济损失,向无为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某某一年内不得在原告所属的理发店3公里范围内从事美容美发工作,立即停止在分店隔壁的理发店从事美容美发业务;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刘某某则认为,竞业限制的主体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其作为普通理发师,被告主体不适格。同时,即使该约定有效,但是美发公司并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约定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了商业伦理道德,应该认定竞业限制的条款无效。
法院:竞业限制无效,理发师不用赔偿
无为市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在原告处从事发型师工作,美容公司仅为刘某某提供工作平台和工作环境,刘某某所获取的工资是通过其劳动所得按约定的比例提成,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没有劳务业绩,就没有收入,因此,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美发公司的陈述,其并无证据证明将自身特有的技术传授给刘某某,也无证据证明对刘某某进行了“培训、培养”,该条约定实际上为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但该条约定缺乏竞业限制的事实基础,并且在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未同时约定竞业禁止期间对被告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该竞业限制约定,违背了公平原则。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自由劳动的权利,享有择业自由的权利,签订合同属于劳务合同,该合同中所约定的竞业限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据此,无为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美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美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芜湖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