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户住户中,只有一楼二楼的两户不同意加装电梯,并且阻碍正常施工。近日,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对该起因加装电梯引起的邻里纠纷案进行了判决。
此案原被告均为马鞍山市某小区15栋一单元的多层住宅住户,该栋加装电梯项目于2022年取得住建局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也已经进场施工。但是,居住于101、202室的业主认为该电梯安装位置影响其通风、采光,侵犯其合法权益,多次在加装电梯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导致项目停工。
其余业主向花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这两名业主排除妨碍,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
花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栋共计12户业主,只有101与202室住户不同意加装电梯,因此,关于增设电梯的表决符合法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原告依据合法有效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开工备案通知单》进行施工,被告实施阻碍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案涉住宅增设电梯,虽然可能会对低楼层的房屋采光、通风产生一定影响,但相邻人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原则对待增设电梯工程。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两户业主停止对加装电梯施工的妨碍。马鞍山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一项惠民工程,加装电梯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尤其是可解决老年人、儿童、病人及残障人员的生活难题。若加装电梯后期对低层住户的采光、通风造成了影响,低层住户也可与其他业主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及解决,而不应采用不当行为阻碍电梯工程施工建设。
(薛瀚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