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正在组织开展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其中,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基础较好、供需矛盾不突出的既有住宅小区,力争今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加装改造任务;供需矛盾突出、安全隐患风险较大的既有住宅小区,力争明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此外,我省还将继续推进包括老旧小区在内的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分类组织建设,规范充电收费
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李素芳等人提出了《关于加快增设和完善小区集中充电场所的议案》。省住建厅近期给予答复,将根据各地调查摸底情况分类组织建设,同时加强运维管理,规范充电收费。针对我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不满足现实需求等问题,省住建厅今年组织开展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行动,从源头破解群众停车难、充电难问题。除了会同省消防救援局等单位联合印发了《全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还制定并公布《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设计导则》《电动自行车库防火设计导则》,对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总平面布局、选址功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等防火技术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危险和危害。
按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风险等级,我省对既有住宅小区开展全面摸底并分类建立工作台账,重点对老旧小区、安置房小区等供需矛盾突出、充电安全隐患较大的小区进行集中建设。根据各地调查摸底上报,全省1.46万个住宅小区,有7513个住宅小区缺少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约120万个;有6804个小区缺少充电口约60万个。下一步,我省将分类组织建设。其中,重点做好供需矛盾突出、安全隐患风险较大的既有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按照“先立后破、先易后难”的原则,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不少于70%的建设目标任务,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基础较好、供需矛盾不突出的既有住宅小区,通过加装改造、加强管理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停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居民停放充电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加装改造任务。
在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选址方面,将充分利用小区内零星场地和空闲地块,统筹规划部署。为了盘活停车和充电资源,将对小区现有地面地下、建筑架空层、停车棚等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进行安全状况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现行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改造升级。利用小区公共场地或原有自行车停放场所选址建设,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手续。
对完成建设改造后的既有住宅小区,我省将加强运维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授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第三方机构日常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巡查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另外,我省还将规范充电收费,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可按充电时长或充电实际功耗向用户收取充电综合服务费用(含电费和服务费),并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等醒目位置公示充电和服务收费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
老旧小区改造新增近万汽车充电桩
除了在既有小区增加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我省还在大力推进包括老旧小区在内的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
据统计,我省各类充电桩总量已经超过50万个。2021年以来,全省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已新增汽车充电桩9382个。为了加快充换电设施的建设,我省加强政策支持,对于居住区“统建统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完成项目备案后,直接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报装申请。同时鼓励在居民区建设公共充电车位和充电车位分时共享。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按照计划,我省将继续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鼓励各地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更新改造范围,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加强群众充电需求调查,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结合小区场地现状对具备安装条件的小区合理增设,满足群众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规范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严禁小区管理单位以安全、电力容量等理由阻扰安装充电桩。同时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维护,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合同约定的责任,积极配合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加强日常管养和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保证居住区住用安全。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姜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