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辱骂前同事 宣城宣州区法院:连发三天道歉声明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雪子 分享到 2024-08-07 17:00:13

“没素质”“根本不配做一位舞蹈老师”。从宣城某舞蹈培训中心离职后,文某因与前同事发生矛盾冲突,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诸如此类“泄愤”的言语。然而,令她没想到的是,个人的一时意气用事,却招致一场侵权官司。近日,宣城宣州区法院判决此案。

文某、张某是宣城某舞蹈培训中心同事,后文某退出该培训中心。2022年11月2日,文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对张某上课情况进行披露,并对张某进行谩骂,该朋友圈被多位家长看到,后文某在他人的劝告下删除了朋友圈相关内容。

2024年3月,张某一纸诉状将文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文某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道歉信息,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承担其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文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针对张某的信息内容带有侮辱性语言,存在贬损张某名誉的故意。从影响范围来看,文某在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其好友均可看到,包括二人的共同好友及张某的学生家长,文某后来虽删除朋友圈相关内容,但对张某的名誉已造成一定的影响。

法院认为,文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张某的名誉,降低了张某的社会评价,已构成侵害张某的名誉权。

关于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文某虽然存在事实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没有采取正当的沟通方式与张某解决矛盾,但侵权情节轻微,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文某在微信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三日;文某给付张某律师费1000元。

法官提醒称,根据微信朋友圈的显示规则,朋友圈分享者与浏览者共同的好友能够同时看到分享和共同朋友间的互动,并存在转发的可能。本案中文某明知朋友圈的信息传播方式,却通过朋友圈分享来侵害他人名誉权,这种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因此降低。如果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也比较大的话,还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微信作为我国最为广泛使用的社交软件之一,朋友圈作为微信特有的交流方式,也同样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该案明确了朋友圈分享信息中自然人名誉权保护规则,具有典型意义。

(仰孝娟 王丽娜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声明: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安徽商报、安徽商报合肥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安徽商报或安徽商报合肥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