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总有人心存侥幸,隐瞒收入、转移财产企图逃避执行。近日,一拒不执行的男子被合肥蜀山区法院判处刑罚。
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蜀山法院审理,判决张某某需向该公司支付工程款193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拒不履行,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执行干警向张某某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可张某某不仅不肯露面,还隐瞒其持有第三方公司股权的事实,并且在尚有执行款未支付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企图逃避执行。
张某某明明具备偿还欠款的经济能力,为逃避执行长期离开户籍地,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导致生效判决执行不能,申请人的胜诉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蜀山法院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在西藏日喀则市将其抓获归案。
归案后,张某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家属代为履行了执行款120万元,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提醒称,本案中张某某自作聪明,以身试法,有能力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采取长期外出躲避,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妄图逃避执行,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触犯了法律底线,最终受到法律严惩。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无论履行能力大小,都应端正态度、积极履行。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抱有侥幸心理东躲西藏、转移财产,恶意逃避法律责任,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黄雪婷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