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解释》对普通消费者维权以及连续索赔、反复索赔的“职业打假人”将带来哪些变化和影响呢?本报记者邀请了长期从事消费者维权工作的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桑永标律师进行了解读。
以实际支付价款“退一赔十”
桑永标称,《解释》首先明确是充分支持消费者维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解释》第一条就规定,如果购买者是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比如一位普通市民购买到了过期或者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按照商品支付价格向商家索赔十倍赔偿,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赔偿。”桑永标称,《解释》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另外,《解释》规定,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购买者如果错误起诉“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退一赔三”,因变更后的主张未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购买者必须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变更主张,避免增加维权成本、造成程序空转。
运输工具污染食品 适用惩罚性赔偿
《解释》明确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明确法院应当对食品不符合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作出认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质与食品混放、包装材料或者运输工具污染食品等行为,违反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危害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桑永标称,《解释》还规定,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关于代购人责任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代购人与消费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法律后果消费者承担,而且所购买食品、药品的种类、数量都由消费者决定,因此,代购人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代购人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代购人如果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标签瑕疵认定要具备两个条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此次的《解释》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和重大错标均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例如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目的是误导消费者。因此,只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就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二是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例如有的食品标签、说明书虽然标示“未添加”盐等成分,但食材本身含有该成分,但是盐等成分的含量对身体健康尤其是特定人群身体健康有重要影响,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具体含量,仅标示“未添加”,会让消费者误认为食品不含有该成分。因此,按照《解释》这种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标签、说明书瑕疵。商家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超出正常消费不支持
《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不过,《解释》规定,如果购买者胜诉后,生产经营者仍然不知悔改,购买者再次购买索赔的,仍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直到生产经营者纠正违法行为为止。
桑永标称,《解释》的目的是遏制违法行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打假”的尽头应当是“无假可打”。
“不久前合肥法院审理的‘红糖打假案’,原告前后购买了100余单,法院会认定只有第一单是合理生活消费,或者将100多单付款总额作为计算十倍赔偿金的基数,明确合理的赔偿金额。”桑永标称,根据《解释》的规定,之后“职业打假人”多次频繁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法院可能只会对其中符合合理消费的一部分进行“退一赔十”判罚,而明显超出正常消费的部分就不会支持,以打假为职业牟取暴利的情况或将成为历史。(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