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列入典型案例,合肥判决一起侵犯种业商业秘密案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4-09-27 19:03:12

安徽某种业公司制种合作方邓某某等人违反保密协议,私自截留稻种亲本并非法组织种植,将产出的稻种交由另一家公司更换品牌包装后对外销售。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对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据了解,此案是根据企业举报,由合肥警方侦破的一起侵犯种业商业秘密案,此案也是最近公安部公布的6起危害粮食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签保密协议,受委托育种

安徽某种业公司是国内知名种业公司,有成熟的种子研发科研体系,对研发成果有一套完善的保护措施。“某优”稻种是该公司科研团队研发,研发过程中使用的稻种母本培育技术和遗传信息为公司核心秘密,未对外公布过,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安徽某种业公司在经过初步试种“某优”达到量产的效果后,将国内独家生产经营权转让给其子公司(下称子公司)。

2019年、2020年,子公司与福建省建宁县某种子专业合作社(下称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签订《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承揽合同》,委托邓某某生产“某优”水稻种子,某合作社再委托建宁县本地农户种植,并回收农户生产的种子。

子公司根据某合作社种植亩数发放亲本种子,并将领取亲本农户姓名、领取数量、回收的稻种重量制成表格。

子公司在签订合同条款中明确要求承揽人保证亲本不流失、不私自繁育、不私自他用,并长期派驻技术人员在种植基地指导种植、监督生产和防止稻种流失等。

私自截留种植获利,4人被判有期徒刑

邓某某与另一家安徽某信种业公司王某某、黄某某三人共谋,由某合作社从子公司处骗领额外的“某优”亲本种子进行私自种植。为了逃避子公司的监管,邓某某安排购销人员黄某在申报亲本时每亩多申报,并将多余的亲本种子交给上报表格之外的其他农户种植,或者在上报表格中隐瞒农户多种植的亩数,再将多产出的稻种交给安徽某信种业公司对外销售。

用这样的方式,2019年至2021年,合作社共交付“某优”稻种给安徽某信种业公司11.68万斤,安徽某信种业公司换包装换品牌后对外销售共计11.38万斤,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109万元。

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某、王某某等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邓某某、黄某违反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私自繁育稻种,并由王某某、黄某某私自对外销售,4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邓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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