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判决生效多年后,一张10万元收条的重现,让办案人员明白,当年是原告撒了谎,一起民事纠纷案进入了再审程序。10月8日,合肥庐江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件的当事人王某夫妇虚假陈述、扰乱民事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予以训诫,并责令改正。
隐瞒事实致被告败诉
2024年1月11日清晨,张某和妻子二人小心翼翼地揣着一张10万元的收条来到庐江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至此,一起5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迎来了重大转折。
原来,2017年,王某夫妇将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张某夫妇,售价78万余元。张某支付了王某61万元,欠17万余元出具欠条一份。在交付房屋时,张某又以现金形式向王某支付了10万元,王某向张某出具了收条一份。
2019年5月,剩余7万余元购房款王某多次催讨未果,便诉至法院。但王某夫妇起诉时,并未将张某夫妇已支付的10万元扣除,而是按欠条中的金额1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进行主张。
庭审中,张某夫妇辩称已经还款10万元,但因张某夫妇未妥善保管好收条,无法提供证据,而王某夫妇对张某夫妇已还款10万元的事实亦不认可。法院根据证据判决,张某夫妇归还王某夫妇购房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8万余元。
该案至此本已了结,没曾想5年之后,竟有了重大反转。
收条重现再审训诫原告
判决生效后,张某夫妇未履行付款义务,王某夫妇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张某夫妇找到了当年丢失的10万元收条。
张某夫妇欣喜地向庐江县检察院申诉,该院向庐江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建议对王某夫妇虚假陈述扰乱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予以惩戒。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王某夫妇在铁证面前认可了张某夫妇已经还款10万元的事实。
张某生气地表示,若非王某起诉金额不实,自己早就会支付剩余购房款,且王某夫妇申请执行,将其列入了失信名单,信用受损,严重影响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他要求王某夫妇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对王某夫妇二人因未能遵循诚信原则,虚假陈述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为彻底解决纠纷和矛盾,承办法官又多次居中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张某夫妇分期归还王某剩余购房款4万余元。
同时,为惩戒王某夫妇虚假陈述扰乱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法院还向王某夫妇制发了训诫书,王某在收到训诫书后,在训诫书上写下了“我已认识到错误”。
至此,一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尘埃落定,压在张某夫妻心头多年的巨石终于落下。
法官提醒称,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在进行买卖和借贷等行为时,一定要保留好欠条、收条等重要证据,以免产生纠纷和矛盾。此外,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义务,若在法律面前“扯谎”,轻则训诫、罚款、写悔过书,重则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虚假陈述,大多为了掩盖案件的真相,达到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这不仅损害了另一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还会严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进程,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损害司法权威。
(张灿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