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庐江县法院缺口法庭调解了一起因为狗狗撞人引发的纠纷案件,该案中的一名被告因为是一条流浪狗的固定投喂人而承担了伤者一定的赔偿责任。
去年7月,两条小狗在庐江县龙桥镇一街道上相互追逐时,不巧与正在骑车的王女士发生碰撞,致使王女士受伤。经交管部门现场调查认定,两条狗的主人朱某和吕某共同承担事故的责任。
承办法官王凌在接收本案材料后,立即联系朱某、吕某了解相关情况。
吕某表示,他认识到是由于自己遛狗时没有系绳才导致事故发生,事发后他第一时间驾车将王女士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朱某则认为,那条狗是在他家附近流浪的,因为他时常投喂食物,所以狗狗才经常到他家玩,他并不是狗的主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调解过程中,王凌向吕某、朱某解释了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以及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通过列举类似案例向朱某解释,因其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可被认定为饲养人。
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和居间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朱某、吕某两人分别赔偿王女士3万元。
法官提醒称,经常、固定投喂行为客观上会造成流浪动物的习惯性候食,从而增加附近居民受伤的风险,因而投喂者对该流浪动物应当尽到管理职责,当流浪动物发生伤人事件时,投喂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本案涉及的情况,还有其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类型。例如,被遗弃的动物伤人,原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流浪动物在小区、宾馆、商场等营业场所、公共场所伤人,小区物业等相关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论是何种类型,相关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动物安全管理职责,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吴茜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