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化名)误将他人的汽车当成公司的抵押车拖至外地,为方便拖车,他将该车刹车油管、手刹拉线全部剪断。发现拖错车后,张某某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近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了解,张某某发现错拖他人车辆,便将该车送回原处。张某某虽明知该车刹车系统全部失灵,但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次日,该车车主在驾驶该车过程中发现车况异常,在修车时发现刹车油管、手刹拉线被人为破坏,幸未发生安全事故。
巢湖市检察院审查认定,张某某破坏他人汽车刹车油管、手刹拉线后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巢湖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张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检察官提醒称,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仅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威胁,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危害到公共安全,更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实习生 杨乐乐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