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因旅行社擅自改变旅行行程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旅行社不仅退还订金,还赔偿了损失。
2024年6月,王元(化名)作为领队,为包括自己在内的35名游客预订了某旅行社推出的“三峡人家四日游”旅游产品,双方约定550元/人,王元向旅行社支付5000元,并备注订金。
然而,临近出发前,旅行社却提出要求改变行程。由于大家均要求按原行程出行,王元无奈放弃与该旅行社的合作,选择与其他旅行社以人均800元费用签订合同,保证按原计划继续三峡之旅。
之后,旅行社也退还王元已支付的5000元订金。
旅游归来,王元认为旅行社擅自变更旅程,导致自己被迫更换旅行社,从而遭受经济损失(35人每人多出250元,共计8750元),其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订金并赔偿经济损失8750元。
承办法官在掌握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与双方进行沟通,充分了解案情,明确争议焦点。
旅行社认为,其已经提前通知改线,当时双方已经协商了,退还订金,这事情就结束了,因此,不应该再作任何赔偿。
王元称,旅行社提前1天通知,为了按时出行,其迫不得已多花钱,这个损失旅行社应该承担。
“旅行社因其主观原因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你们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且转账时,备注为‘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承办法官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出发,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说服双方站在各自的角度各退一步。
在承办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旅行社最终同意作出补偿,王元也愿作出让步。
旅行社给付王元3000元补偿款后,王元申请撤回起诉。至此,一场旅游风波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实习生 杨乐乐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