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市场商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商铺业主因断电造成的租金损失8187.6元。
2016年,A某与某市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市场内的两间商铺用于食品价格及销售。因变压器及配电设施资产属于市场所有,一直以来,市场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总表计费向供电公司统一缴纳电费,再根据各商户安装的独立电表逐一向商户收取电费。
A某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费用高于一般商业电价,决定以暂停支付费用的方式表达不满,拖欠电费近2年之久。催缴无果后,物业管理公司一气之下,对A某的商铺进行断电处理,致其无法正常营业。
A某因经营需要,与他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15000元,租赁期2年,后搬至新店。现A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水、电、气、网是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必需品,为保障人们能够正常享受这些公共服务,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随意停水断电等行为。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对商户电费数额争议,可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主张权利,在其催要电费无果情况下,擅自对原告经营店铺进行断电,明显会对商户从事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害,属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并对提交各项证据的必要性、关联性以及损失产生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宁国市法院依法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断电期间门面租金损失8187.6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宁国市人民法院 合肥物业直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