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传统村落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鼓励村民入股参与保护利用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春雨 分享到 2025-04-10 19:41:27

4月10日,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不但明确了传统村落认定与退出的制度机制,还鼓励原住村(居)民在原址居住,鼓励村民入股参与保护利用。

我省已有807个村落纳入保护名录

据介绍,我省目前已有807个村落纳入省级以上传统村落保护名录进行保护利用。其中,列入国家级(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469个,居全国第7位。在地域分布上,我省传统村落分布南多北少,主要集中在皖南地区,少量在皖中地区,皖北地区零星分布。其中,黄山市拥有国家级传统村落310个,位居全国地级市第二、全省第一。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建设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我省制定了《条例》。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

《条例》指出,如果村落具备4个条件(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较多;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便可申报安徽省传统村落。申报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已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其进行警示,督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因整改不力或者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造成传统村落资源严重破坏,导致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入选条件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退出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开山等活动

根据《条例》,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设置传统村落标志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对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生态环境以及经济发展的延续性,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山水格局、农业生态景观。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和材料等方面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支持村(居)民自愿改造或者拆除。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保护其原有的空间布局、建筑外观、主体结构、典型构件,以及独特的建筑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村庄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改变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建筑风貌。为适应现代生产生活和活化利用需要,在保持传统风貌、典型构件及其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传统建筑可以按照最小干预原则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的行为;禁止破坏、擅自占用村庄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要素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如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村民多种方式参与保护利用

《条例》认为,传统村落的传承利用应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传统文化资源,发挥其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提升现代化水平,改善群众生活条件,实现村庄可持续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根据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特点,总结其反映的历史文化特征,挖掘农时节气、传统民俗等传统文化价值,提炼文化内涵,形成文化标识,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传统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支持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技艺传承创新活动。鼓励合理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村史馆、传习所、民俗展示馆等场所,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数字化建设,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传统村落数字化服务平台、开发数字化创意产品等,推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促进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的保存、共享、展示和传播。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传统建筑确需保护不能进行改建、扩建的,可以将宅基地退回集体后,依法重新申请宅基地;传统村落村(居)民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就原宅基地上的传统建筑处置达成协议。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利用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资源,适度有序发展特色农业、田园乡居、休闲度假、生态康养、研学旅行、创新创意等产业,促进产业融合发展。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保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保护为由强制将原住村(居)民迁出。鼓励原住村(居)民在原址居住,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鼓励传统村落村(居)民以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等方式入股,或者以住房出租、入股、合作,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优先支持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传统村落。(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姜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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