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按照规划配建小区车位,给小区业主生活造成不便,是否应当赔偿业主损失?近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化解了这起车位纠纷。开发商未按规划建设停车位已构成违约,根据评估公司出具车位损失价值鉴定意见,由开发商一次性赔偿全体业主损失65万元。
合肥市某小区由合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根据规划要求,开发商应建设地面停车位222个。但在2010年建设完成交付使用时,小区实际只有191个地面车位,缺少了31个车位。小区因缺少车位给业主的停车带来不便。小区业委会要求开发商按照最初规划补建车位无果后,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因未按规划配建地面机动车位对全体业主进行损失赔偿。
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参照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车位损失价值鉴定意见,由开发商一次性赔偿全体业主损失65万元,由此产生的评估费用及诉讼费用双方也按比例进行了分担。调解书生效后,开发商已依约赔付到位。
法官提醒称,小区建设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复杂系统工程,业主想要高效维权就必须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业委会成立后,在小区整体的设计规划方面,可以要求开发商和现物业服务公司向业委会移交有关小区规划、设计的备案图纸,若因故无法提供,可以向城建部门申请调取;在建设成本分担方面,可以向有关税务部门申请公开成本结算等税务信息。若发现小区建设确有与备案规划相悖之处,则应以要求开发商恢复原备案规划为主,以便达到小区建设满足业主日常生活所需的标准。特殊情况下,现实状况不满足补建、改建要求的,则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经济补偿;若发现对人防车位等公共设施的成本已经分摊到房价中,则可以要求共享该区域的经济收益。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通讯员 陈唯 黄雪婷 蒋元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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