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境外旅游、留学或务工,有人为了图省事或避开限额,选择在朋友之间私下兑换外币,但如果一方出现违约怎么办?近日,无为市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
家住辽宁大连市的吴某与安徽省无为市倪某是朋友关系。2024年,二人在加拿大学习、生活期间,倪某为便于日常支付生活费、学杂费,用人民币向吴某兑换加币。
同年4月30日,双方打算兑换20640元加币。倪某在获取加币后,迟迟未将相应等值人民币支付给吴某。吴某多次催要无果,将倪某起诉至无为法院,请求判令倪某支付兑换款并承担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双方私自兑换外汇虽发生在境外留学、生活期间,但双方同为中国公民,其行为因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倪某取得加币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吴某主张按照起诉之日汇率支付其人民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双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私自兑换外汇系违法行为仍进行兑换,均存在过错,因此,吴某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倪某返还吴某人民币10.6万余元,驳回吴某主张支付利息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
法官提醒称,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买卖外汇,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所以,无论兑换外币还是换取现金,务必要选择在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以确保个人资金安全。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实习生 吴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