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一名房东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然而,房屋在出租期间,屋内发生了有人非正常死亡之事。事发后,该房东将承租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的贬损费。近日,旌德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2024年2月,宣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与胡某(化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商贸公司租赁胡某名下的房屋作为员工宿舍。
合同签订后,胡某将房屋交付给该公司使用。该公司员工张某(化名)及其女友居住在房屋内。几个月后,张某与女友在房间内因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女友跳楼不幸身亡。
后胡某房屋在中介平台上出售,该房屋的使用和交易价格受到影响,就房屋贬损价值,胡某多次与承租人商贸公司协商要求赔偿,但该公司不愿意赔偿。胡某起诉至法院,商贸公司赔偿其经评估后的房屋价值贬损费4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贸公司作为案涉房屋承租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使用该房屋,对住在案涉房屋内的张某等人负有管理义务,上述之事导致房屋价值贬损,商贸公司作为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房屋的价值构成要素不仅仅局限于房屋的使用功能,往往还包括建筑成本、交通条件、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社会综合因素。人们对有人员非正常死亡情况的房屋普遍带有抵触意识,并不违反公序良俗,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商贸公司作为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对房屋价值的减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商贸公司赔偿胡某房屋减值损失40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