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辣江烤鱼店强制消费者购买餐巾纸 合肥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雪子 分享到 2025-09-16 14:10:59

9月16日,记者从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5年,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高位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积极践行监管为民理念,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有力震慑违法分子,现将“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

美佳快餐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2025年6月13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味美佳快餐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4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味美佳快餐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区域冰柜内发现待用的“众千®土豆粉”,生产日期 2024/07/02,保质期常温贮存、阴凉避光4个月,已拆封;“海天金字装蚝油”,生产日期20231029,保质期12个月,已拆封。两款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将上述食品原料进行扣押,并于3月17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利用网络从事热食类食品餐饮制售服务。当事人提供上述土豆粉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但无法证明与现场发现的货品为同一批次;也无法提供海天金字装蚝油的进货来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肥西一美容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025年6月4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肥西县桃花镇聚美森美容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5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6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处一款标称为“玉姬优品舒缓蕴养植护套”的化妆品共5件,均已超出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涉案货值金额共8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查清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销售情况,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存在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的行为,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的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于2024年12月9日正式营业,从2025年1月1日开始设立会员充值项目,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设立会员充值项目以来未与消费者订立预付款消费书面合同。通过查询当事人预付款充值记录系统,共涉及19位会员,预付款金额共7400元,违法所得共计7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合肥一五金经营部伪造厂名、厂址

2025年3月28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处合肥市包河区炽乐五金经营部(销售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伪造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300卷,罚款1.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6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七种规格型号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标称生产企业为无锡市××电线电缆厂)共计300卷。经查,上述七种规格型号电线的产品合格证是经营者自行打印,产品合格证上的厂名为当事人伪造。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7815万元,违法所得75元。当事人(销售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合肥沐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5年1月25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沐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2024年11月25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合肥沐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销售的品牌运动鞋是假冒伪劣产品。2024年11月28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有关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2204双运动鞋均为侵权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予以查扣,涉案货值60.92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且涉案金额较大涉嫌犯罪,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辣辣江烤鱼店强制消费者购买餐巾纸

2025年1月13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市蜀山区辣辣江烤鱼店强制消费者购买餐巾纸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6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餐桌上摆放有纸质菜单、张贴有“扫码点餐”二维码。手机扫码进入店内点餐页面,已点菜品中“餐巾纸”默认必选。经查,当事人系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纸质菜单、手机扫码两种点餐方式,纸质菜单点餐中“餐巾纸”项目可以自行勾选,但通过手机扫码点餐,“餐巾纸”为默认必选项,2元/盒,无法进行取消,且当事人未在餐桌、收银台等店内醒目位置主动提醒消费者未使用餐巾纸可以退款。因在实际用餐过程中,存在部分消费者有主动购买餐巾纸的需求,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扫码点餐页面中的“餐巾纸”项目已于2024年10月16日取消默认必选,消费者可以通过“+”“-”进行选择或取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肥东一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2025年2月24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周某男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6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周某男眼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某品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19盒及软性亲水接触镜80片。上述两种商品均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无涉案产品完整的供货方资质、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且未办理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许可,该案货值金额1080元,违法所得17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金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2025年2月26日,合肥市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市新站高新区瑞轩五金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60元、没收违法所得84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市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涉案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不合格。2024年12月31日,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能提供进货票据。调查中,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且表称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积极整改,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2025年7月18日,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作出通报批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6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亳州支队政治处的函,反映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中质检数量与提供的样品数量不符。经查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亳州支队政治处委托亳州市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王某对接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提供的豆芽、小青菜、五花肉进行检测。但王某并未提供样品,而是指使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从美团平台下单购买豆芽、小青菜、五花肉调换检验检测样品,并出具了上述豆芽、小青菜、五花肉的检验报告。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七条,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徽昌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商业贿赂

2025年4月27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昌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7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的《线索移送函》,显示当事人的实际经营者为谋取单位利益向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人事总监行贿。经查,2018年至2022年间,当事人与微盟公司之间多次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由微盟公司向当事人租赁员工宿舍,期间,当事人的实际经营者通过微信向微盟公司人事总监支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徽赢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2025年5月9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处安徽赢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17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737.09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1日,根据市消防救援支队移交线索,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安徽赢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是通过淘宝店铺“杭州某消防”订购,共订购880具,订购单价是每具9.5元,实付款8360元。当事人与合肥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共销售880具,每具单价16.5元,销售总金额为14520元。货值金额14520元,违法所得5737.09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刘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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