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未成年人骑摩托车出事故 摩托车行被判承担15%责任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春雨 分享到 2025-10-26 15:13:38

未成年人购买摩托车后出借给好友,同为未成年人的好友驾驶发生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淮南市中院审结这起案件,最终判定摩托车销售商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卖摩托车给未成年人 摩托车行被起诉

2023年5月,未成年人小鲍从某摩托车行购买摩托车一辆,随后借给同是未成年人的好友小方使用。小方在搭载李某途中,因操作不当发生碰撞事故,致小方和李某受伤。李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小方无证驾驶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因各方就损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李某将小方、小鲍及摩托车行等诉至淮南市大通区法院。

摩托车车行存在主观过错 承担15%责任

大通区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明知小方是未成年人且无证驾驶仍乘坐,对自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摩托车行未对小鲍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便将车辆出售,存在过错,应承担15%的责任。小鲍将车辆交与无驾驶资格的小方驾驶,存在明显过错,承担15%的责任。小方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60%的责任。

摩托车行不服,上诉至淮南中院,要求改判其不承担责任。淮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小鲍购买摩托车时虽年满16周岁,但仍是在籍学生,无工作无劳动收入,生活来源依赖父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摩托车这一金额较高且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已超出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程度。摩托车行作为专业销售商,应当知晓摩托车的危险性及相关驾驶资格要求,却仍向未成年人销售,增加了社会风险隐患,并最终造成实际损害。

法院认为,摩托车行向小鲍销售摩托车存在主观过错,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其承担15%的责任并无不当。

近日,淮南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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