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处郯庐地震带南段,为提高抗震设防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近日发布了《合肥市建筑结构隔震减震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按照《导则》进行设计的隔震减震建筑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遇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建筑物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地震时正常使用的建筑分为两类。其中,I类建筑包括应急指挥中心建筑、医院主要建筑、应急避难场所建筑、广播电视建筑等;II类建筑包括学校建筑、幼儿园建筑、医院附属用房、养老机构建筑、儿童福利机构建筑等。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I类建筑和Ⅱ类建筑无须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罕遇地震时,I类建筑经简单修理可继续使用,Ⅱ类建筑经适度修理可继续使用。根据《导则》,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导则》规定了隔震建筑及消能部件的检查和维护的基本要求,应根据使用年限和工作环境分为常规检查、定期检查和应急检查。其中,常规检查以外观观察为主,每年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锈蚀、松动、变形、障碍物等问题;定期检查在竣工后3年、5年、10年及以后每10年进行一次,除外观检查外,应测量支座的水平变形、竖向压缩变形等,并可按需要抽样检测性能;应急检查应在遭受地震、强风、火灾等灾害后及时进行,必要时由专业机构开展监测鉴定。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姜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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