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领养”实是强制搭售猫粮狗粮,涉22省份600余份合同,安徽省消保委提起公益诉讼!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雪子 分享到 2025-11-18 16:28:39

由安徽省消保委提起的一起针对学生领养宠物猫狗“上当受骗”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近期已发布二审判决公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免费领养”相关广告宣传,并确认《猫/犬粮购买合同》七个条款无效,同时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免费领养”背后藏猫腻

2024年5月,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治宣传调研时,了解到学生领养宠物猫狗“上当受骗”线索,同步收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的数名消费者投诉信息,反映在田家庵区某写字楼存在商家利用“免费领养”宠物名义引导消费者签订不公平的购买合同一事。

淮南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谭春游在田家庵区注册了周小宠宠物店(个体工商户,已注销),该店要求工作人员通过抖音、小红书、闲鱼等社交平台以及淮南联合大学(五年制)表白墙向外发布免费领养的信息,吸引消费者到店。消费者领养宠物时,通过向用户发送短信进入小程序跳转出《猫/犬粮购买合同》,合同含有大量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系重庆市渝中区喵爱丝宠物服务店通过E签宝与消费者签订,全国22个省份共计签订合同600余份,其中淮南地区50多份,消费者中有众多未成年人。

法院支持全部诉求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4年9月,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发函建议安徽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研究,2024年12月,安徽省消保委决定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授权个人代理的方式委托淮南市消保委履行诉讼程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同时支持起诉。

2025年5月份,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了安徽省消保委的诉讼请求。重庆市渝中区喵爱丝宠物服务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2025年9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支持安徽省消保委的诉求。

法院判决认定,喵爱丝宠物服务店对外宣传的“免费领养”与合同中约定的需要花钱购买猫粮和狗粮等存在矛盾,其宣传内容与实际服务内容并不一致,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安徽省消保委要求喵爱丝宠物服务店停止“免费领养”相关广告宣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法院判决要求渝中区喵爱丝宠物服务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免费领养”相关广告宣传。

七个条款被判无效

据了解,审判法院二审判决确认《猫/犬粮购买合同》七个条款无效。

《猫/犬粮购买合同》中约定,延迟购买一天违约金3元,超期一个月,违约金3000元,猫或者狗死亡后还要继续履行购买合同;向第三方泄露合同违约金3000元,向任何社交媒体平台或第三方个人及相关单位提供单方面不正当资料和发布单方面不正当言论,承担违约金5000元,并要承担经营者所有的维权费用等。

二审审判法院认为喵爱丝宠物服务店与消费者签订的《猫/犬粮购买合同》,合同内容系喵爱丝宠物服务店事先拟定,为了重复使用且内容不能修改,条款内容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属于格式条款。合同中从第二条到第七条以及特别确认条款的内容,属于合同的主要内容,虽然加粗加黑,但字体均较小,且主要是为消费者设置了相应的义务,并约定了消费者违约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为无效条款。

此外,审判法院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审判法院查明2024年6月24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向E签宝调取喵爱丝宠物服务店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共计600余份,涉及全国多个省份的消费者,消费者中有众多未成年人,喵爱丝宠物服务店通过其下设店面进行“免费领养猫狗”的虚假宣传,欺骗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购买猫粮或狗粮,签订《猫/犬粮购买合同》,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淮南市法院判决要求渝中区喵爱丝宠物服务店、其店经营者冉春雷、淮南周小宠宠物店经营者谭春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刘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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