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安徽省林业局发布公告,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种群调控应报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猎捕等内容拟修改。
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从省林业局了解到,《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后,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系基本建成,政策制度逐渐建立完善,社会大众保护意识持续增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成效显著,种群数量稳步增长,资源持续恢复。随着《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出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的全面修订,需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
《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修改7条、删除13条、新增1条、条文顺序调整15条。其中第七条明确:每年的4月10日至16日为安徽省“爱鸟周”;每年的10月为安徽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部分条款由于《保护法》对相关内容已有详细规定,拟删除。新增了二十七条,明确“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野猪数量过多造成危害近年来在国内多地普遍存在,其种群调控一直以来也备受关注,近期“无人机猎捕野猪”等再次引发热议。安徽省原《实施办法》二十三条规定:“野猪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数量增长超过生态容量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种群调控计划,合理确定猎捕数量,报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猎捕。”由于在2023年,野猪已经被调出“三有”名录,此次我省拟对原条款进行修改。《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数量增长超过生态容量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种群调控计划,合理确定猎捕数量,报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猎捕。非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群调控,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这也就意味着,由于野猪既非“三有”,也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来其种群调控或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但调出“三有”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猎捕,猎获物处理、利用也要依法依规。《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种群调控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组织实施部门备案。猎获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利用。”
此次征求时间自2025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公众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邮寄地址:合肥市无为路53号安徽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字样。电子邮箱:ahdzwbh@163.com。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刘媛媛 实习生 熊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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