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家具”最近胜诉了!其将瑶海某某家具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别再用“瑶海”二字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宣传。合肥中院作出了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瑶海”字样的企业名称,省高院终审也维持了该判决结果。
瑶海家具维权:别再傍我的名牌
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瑶海家具公司”),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制造、研发、装饰材料销售等,依法取得“瑶海”图文商标和“瑶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
瑶海家具公司生产的瑶海牌床垫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在行业内获得多个殊荣。瑶海家具公司的“瑶海”商标也被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瑶海家具公司通过报纸、广告牌、电视台等诸多渠道以及在车站、商场、小区等投入大量广告进行宣传,使“瑶海”品牌被广大市民熟知。
瑶海家具公司称,其在经营中发现,注册地同样在瑶海的合肥瑶海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瑶海某某家具公司”),不仅在企业字号中使用“瑶海”二字,而且在销售家具产品时存在攀附“瑶海”商标的行为。
瑶海家具公司诉称,瑶海某某家具公司将“瑶海”作为企业名称核心组成部分,并且在短视频平台宣传“品牌瑶海床垫到货一车”等行为,还在其经营的家具工厂及其直营店的背景墙及床垫包装上使用“瑶海”标识,其经销商在店铺门头及宣传中使用“瑶海”标识,易使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瑶海家具公司起诉至合肥市中院,要求瑶海某某家具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瑶海”字样或变更后的企业字号与“瑶海”存在明显区别;判令瑶海某某家具公司停止使用“瑶海”商业标识;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瑶海某某家具辩称:瑶海是地名,咋不给用?
瑶海某某家具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经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符合法律规定。
该公司认为,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合肥瑶海”、企业商号、行业表述“家具”以及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依次排列组合而成,将行政区划冠以企业名称中,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另外,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分属不同权利范畴。瑶海家具公司主张的“瑶海”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家居商品,而瑶海某某家具公司企业名称的登记类别为“企业名称”,“合肥瑶海”字样属于行政区划名称,并非作为商标或字号单独使用,二者权利性质、保护范围及功能均不同。
瑶海某某家具公司认为,其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被告别再用“瑶海”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瑶海家具公司相关“瑶海”注册商标于1997年核准,核定使用服务包括家具等,“瑶海”二字也为瑶海家具公司的字号,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注册商标及字号取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已具有一定影响。
瑶海某某家具公司作为登记在后且是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显然知道“瑶海”品牌及“瑶海”商标在本行业的知名度、影响力,但其不对“瑶海”字样进行规避,在企业名称中将“瑶海”“家具”共同使用,已明显具有攀附瑶海家具公司商标及商誉的故意。
此外,该公司在申请相关商标被驳回后,仍在短视频平台宣称“品牌瑶海床垫到货一车”等行为,上述行为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
合肥中院认为,瑶海某某家具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合肥中院作出判决,瑶海某某家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瑶海”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瑶海家具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瑶海某某家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此案中“瑶海”二字为何不能用?
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的杜袁成律师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在本案中,“瑶海”作为瑶海家具公司长期使用的企业字号,历经多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广泛的宣传推广,已与原告构建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群体中具备明确的指代功能,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范畴。
同时,“瑶海”兼具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的双重属性,其积累的商业信誉与识别功能相互支撑、彼此强化,已超越地名本身的描述性特征,形成了能够独立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
杜袁成称,被告作为处于同一地域、同一行业的市场竞争者,在明确知晓原告享有“瑶海”系列商标专用权及字号权益的情况下,不仅未进行合理避让,反而采取一系列举措,将“瑶海”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不正当使用。“被告的使用行为并非基于客观描述地理位置或说明商品属性的合理需求。虽然‘瑶海区’属于行政区划名称,且该企业名称已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但此类核准仅为形式审查,不能成为其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的有效抗辩理由,已超出法律所允许的善意、合理使用范畴。”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通讯员 夏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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