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3月1日起施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纳入履职责任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6-01-05 18:47:33

筑牢统计数据真实性底线,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数据支撑。日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将同时废止。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纳入履职责任,建立相关责任制并追责

为了坚决遏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筑牢统计数据真实性底线,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职务职级晋升等。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严禁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明示暗示填报虚假数据,分解数据任务,打击报复相关单位和个人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开展统计监督,推动与其他监督方式贯通协调,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经授权可以组织统计督察。

统计资料按规定公布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为了提升统计数据的质量管控水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数据支撑,《办法》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规范、真实、准确、完整的核算基础资料。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健全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数据核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多部门建立覆盖全面、动态更新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并保密,确立统计调查关系、告知义务权利,日常维护更新名录库;有关部门可以查询使用名录库并保密,发现信息变动及时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统计机构提供所需资料、报送调查数据;除依法保密外,统计资料按规定公布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为了让统计工作更好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强化数据赋能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高效的统计支撑,《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改进调查方法以提升统计科学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共享数据避免重复采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严厉打击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统计法治秩序,保障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核查数据时,可以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需按要求限期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国家规定,将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义务的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体系,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存在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要求伪造篡改数据、明示暗示填报虚假数据等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和通报。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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