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等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现这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都可以举报,可能获得单次最高30万元奖励。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单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两倍标准给予奖励,强化内部监督激励。
新增教育民政交通等受理单位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了解到,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形势不断变化,《暂行办法》已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办法》共6章26条,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原则、情形、标准、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发现违法行为可向哪些部门举报?根据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需求,《办法》增加教育、民政、林业、粮食和储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邮政等作为举报奖励受理单位,实现监管环节全覆盖。
举报哪些违法行为可能获得奖励?新出台的《办法》整合《暂行办法》原有奖励情形,包括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等等。结合新形势,《办法》还新增“校园餐”“养老餐”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奖励情形。同时立足日常监管实际,明确不予奖励的具体情形。
内部人员举报可按两倍标准奖励
《办法》同时调整奖励门槛和上限。原奖励门槛由罚没款入库金额1000元调整为5000元,单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30万元。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的,按两倍标准给予奖励,强化内部监督激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涉及举报校园(含托幼机构)和养老院等场所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将由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统筹协调机构会同同级纪委监委、教育、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查处,奖励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可能被追刑责
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互联网、书信、电话、传真等形式,向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反映。《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统筹协调机构和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电话号码、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举报人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办法》同时还明确,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过程中,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等相关行为的,可能被追刑责。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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