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无障碍通道装铁链致儿童摔伤,物业是否担责?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春雨 分享到 2026-01-15 14:59:47

为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部分小区在单元楼进出口边无障碍通道上安装铁链,若由此导致他人摔伤,物业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近日,六安中院对一起铁链伤人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无障碍通道装铁链 6岁男童通行时摔伤

2024年3月,霍邱县某小区物业公司为阻止电动车进楼,在单元楼下的无障碍通道处安装了铁链。同年8月的一天,6岁的小明(化名)在母亲带领下回家,小明慢跑先行通过该通道时,不慎被铁链绊倒受伤。

事发当日,小明被紧急送往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外科治疗,后因伤情需要转入安徽省儿童医院神经外科继续治疗。出院诊断结果为创伤性颅内出血、颅骨骨折。

小明家长认为,小区物业公司长期非法封闭、占用无障碍通道,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无障碍通道是法定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封闭或占用。”家长表示,即便物业公司是出于阻止电动车进电梯的安全考虑,也不能采取违法方式管理小区,应通过电梯阻车系统、加强宣传教育、设置集中充电区域等合法合规的技术或管理手段解决,而物业公司封锁无障碍通道的做法,既侵犯了相关群体的通行权利,也留下了安全隐患。

“即便有特殊情况,物业公司在封锁通道时也应做好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有需求的居民通行便利。”家长强调,铁链安装长达数月,未设置反光装置,居民夜间通行时难以察觉这一障碍物,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为此,小明家长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物业辩称属正当管理 家长未尽监护义务

面对起诉,物业公司辩称自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表示,安装铁链是应城市管理局物业管理股的要求,目的是阻止电瓶车进楼引发火灾等安全隐患,属于维护小区秩序、保障全体业主安全的正当管理行为。

物业公司称,铁链安装后,工作人员便在旁悬挂了安全警示牌,事发时楼栋前照明光线良好,小区正门通道始终畅通无阻,业主完全可选择正常通道通行,物业公司已尽到一般物业管理人的注意与告知义务。

同时,物业公司认为,小明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带领未成年人外出时未谨慎履行监护职责,事发时与孩子距离较远,放任其独自跑动,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铁链安装至事发已有五个月,相关警示措施一直到位,我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物业存在过错 酌定担责15%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区物业公司虽为阻止电瓶车进楼在无障碍通道安装铁链,但此举并非最安全措施,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铁链悬挂警示牌,且照明光线良好,监护人带领未成年人外出时,应谨慎确保未成年人安全,事发时监护人离小明较远,属其监管失责,家长具有重大过错。

法院综合案情,兼顾公平,酌定物业公司赔偿15%损失。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明的损失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六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实习生 陈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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