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在公司工作期间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因为合同问题,对方将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那么员工离职后是否要为在职时签订的合同担责?近日,芜湖鸠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汪某曾是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5月,汪某根据公司安排,向芜湖某架业公司租赁钢管、扣件。架业公司出具出库单一张,载明钢管及扣件数量、日租金、服务费、起租期限等,汪某在出库单上签字后由他人向架业公司支付了押金5000元。
之后,双方因钢管、扣件遗失等问题发生纠纷。架业公司索要租金及赔偿款未果,将汪某诉至芜湖市鸠江区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公司员工汪某,在公司担任物资经理,该员工于2022年11月入职,已于2024年6月离职。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曾是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工作安排向原告架业公司租赁钢管、扣件,架业公司与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向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相关权利,其主张由汪某支付租金及赔偿损失,依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称,员工在职权范围内,以单位名义对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单位承担责任。本案中,汪某是基于公司经营需要,在出库单上签字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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