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车在小区道路上行驶时,看到前方有居民在路中间跑步,便鸣笛示意。让人没想到的是,跑步者避让后与后方一辆电动自行车刮碰,导致一人受伤。事发后,电动车骑车人将鸣笛的司机起诉至法院。近日,宁国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电动自行车与行人相撞 鸣笛司机被起诉
2024年3月某日清晨,张某在小区内部道路中央跑步通行。此时,王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该处,鸣笛示意张某避让。
张某闻声向其右侧避让过程中,与后方同向行驶、由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撞,造成黄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骑电动车的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轿车司机王某鸣笛行为无过错。
经鉴定,事故导致黄某十级伤残。黄某认为,王某的鸣笛行为是引发张某避让进而导致碰撞事故的直接诱因,因而将王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合计赔偿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黄某受伤是因其驾驶非机动车时与前方行人张某碰撞所致,并未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接触,王某的鸣笛行为虽为张某避让的诱因,但并非引发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该车辆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原因力。
因此,法院认为,黄某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律师: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无条件兜底
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李奕卉律师表示,本案中司机鸣笛无需承担责任,主要在于法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确界定了过错责任与因果关系,破除了“只要有关联就要赔偿”的认知误区。
首先,司机在小区道路内鸣笛,是对在路中跑步的行人进行正常避让提醒,该行为符合交通通行规范,交管部门也已直接认定鸣笛行为无过错,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身未谨慎驾驶。
其次,鸣笛只是间接诱因,并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伤者是与前方行人发生刮撞受伤,轿车司机车辆未与任何一方发生物理接触,其鸣笛行为仅触发行人避让,对最终损害后果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作用,不能将间接诱因等同于肇事原因。
最后,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无条件兜底,必须以承保机动车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前提;商业险赔付则以驾驶人存在过错为基础。本案两项条件均不满足,保险公司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李奕卉称,这一判决清晰传递司法规则:交通事故追责,必须紧扣过错行为与直接因果关系,不能随意扩大责任范围,更不能将正常交通提醒行为异化为追责依据。(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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