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带着前公司的代码开发新软件,构成侵权吗?近日,安徽省高院对这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4名员工带着闲置代码跳槽
强某、王某、鲁某、刘某均为安徽某软件公司前员工。2017年9月,该公司立项开发“智慧大屏”软件。后该项目因故被迫中止,“智慧大屏”软件没有继续研发。
2018年1月,强某妻子和王某妻子共同出资设立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同年3月起,强某等4人陆续从安徽某软件公司离职,入职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同年6月,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开发完成一款新媒体交互式智能教学系统软件,并将该软件销售给学校使用。
2023年7月,安徽某软件公司将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和强某、王某、鲁某、刘某诉至合肥中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赔偿经济损失。
被判共同侵权赔偿45万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安徽某软件公司组织专门研发团队独立开发“智慧大屏”软件,且固定在开放源代码的版本控制系统中,尽管后续没有继续研发、销售,但并不影响其依据著作权法获得作品保护。根据安徽某软件公司提供的“智慧大屏”软件源代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认定安徽某软件公司是案涉软件的著作权人。据查明,强某等4人在安徽某软件公司任职时参与了案涉软件的开发,均实际接触了权利软件。
通过鉴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具有一定的相似度,可以认定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未经安徽某软件公司的许可,部分复制了权利软件,应当对其部分复制权利软件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强某等4人与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并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合肥中院综合考虑软件类型、价值、侵权行为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决,5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安徽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称,人才流动是市场常态,但“跳槽”绝不意味着可以肆意侵占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本案中,前公司员工作为管理人员以及技术骨干,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离职后“带走代码再创业”,短期内开发相似软件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起案件的判决,不仅为技术人员创业敲响了警钟,更为企业保护核心技术提供了重要参考。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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