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包河区某小区业主反映,该小区物业公司存在将停车费与物业费捆绑收费行为。
【处理结果】
包河区物业管理部门会同属地街道,在对情况核实基础上,约谈该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进行信用处理。物业公司对不当收费行为作出纠正。
【典型意义】
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物业公司无权单方面采取限制手段强迫业主缴纳物业费。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的正当方式和禁止行为。《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物业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改换门禁、设置道闸限制业主进入小区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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