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利益,有人竟然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资格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的某品牌感冒药。近期,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某等11人四年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
2023年4月,姜某某与马某某联系,购买200千克感冒药原料,马某某明知姜某某生产假药,仍将葡萄糖粉冒充感冒药原料出售给姜某某。姜某某与王某某、尧某在未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将上述原料用于生产假冒的某感冒药胶囊。其他7人参与制造假药的厂房租赁,购买用于生产假药的自动泡罩机、包材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34箱某感冒药胶囊。姜某某等人共计生产包装完成假冒某感冒药胶囊9300盒,可得货值金额21.39万元,尚有5600板生产的假冒某感冒药胶囊未完成装盒包装工序。经检测,送检的假冒某感冒药胶囊及原料均未检出感冒药成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涉案某感冒药胶囊为假药。
法院审理认为,1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生产假冒某感冒药胶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假药罪,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依法惩处,对姜某某等11人判处四年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三十八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六万六千元。
法官提醒称,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法生产、虚假宣传等手段制售假药,给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重大风险。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若发现可能涉及销售假药的,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药品经营企业和个人务必要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任何心存侥幸、试图规避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通讯员 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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