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月28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该厅就《安徽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业单位有严格资格要求
征求意见稿强调,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征求意见稿建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或者其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作业装备库房、弹药存储库等设施;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作业指挥、操作等作业人员;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作业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大情形应当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征求意见稿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具备适宜天气条件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需要;农业生产需要;重大活动保障需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需要;其他需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建议,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利用火箭发射装置、高射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26日。市民可以在省司法厅相关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也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30031),或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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