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时,一方不小心踩碎了对手掉落在地上的眼镜,后被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会怎么判决?近日,安徽省宁国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篮球运动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5年11月,12岁的小华(化名)经家人同意,前往镇中心篮球场观看篮球赛。当晚7时许,篮球比赛结束后,小华与其同学在该篮球场打球,并邀请同在篮球场的成年人李某加入。
随后小华在投篮时,不小心摔倒致眼镜脱落,而此时的李某正在小华身后防守,当其听见小华说“眼镜掉了不要踩到”时,已经来不及躲避,踩到了小华的眼镜致眼镜受损。
事发后,小华家长花费1100元重新购置眼镜。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华将李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辩称,其紧跟随小华身后进行防守时专注于运动节奏,未能及时发现小华掉落在地面上的眼镜,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小华自幼接触篮球运动,长期参与校园篮球训练及场地活动,对篮球运动的对抗性与潜在风险具有相应认知和预见能力。法院认为,篮球属于具有对抗性的竞技文体活动,参与者在防守、拼抢过程中存在近距离接触属正常范畴。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对眼镜损坏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小华的赔偿请求于法无据。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小华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称,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旨在合理划分文体活动中的责任边界,引导参与者理性评估运动风险、规范自身行为。未成年人参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文体活动时,监护人应尽到安全教育与提醒义务,参与者亦应遵守运动规则,共同防范意外风险。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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