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消保委调解预付式消费纠纷,“概不退款”霸王条款无效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春雨 分享到 2026-05-11 17:10:57

近日,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游泳培训预付式消费纠纷。商家以“概不退款”格式条款拒绝退费,消保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最终促成商家退还消费者剩余课程费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9月,合肥市民包女士在当地一家游泳健身机构,为8岁孩子一次性购买45节私人游泳教练课程,共计支付8880元。上课期间,该机构先后3次更换教练,不同教练教学方法差异较大,孩子难以适应。加之孩子体质较弱、易生病,课程实际推进缓慢,仅完成10节课,剩余35节课未消费。包女士以教学质量无法保障为由,提出退还剩余课时费用,商家却以协议中“概不退款”“未按月完成课程”等理由拒绝退费。多次沟通无果后,包女士于2026年3月向合肥市消保委投诉。

接到投诉后,合肥市消保委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固定付款凭证、协议文本及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并于2026年4月15日组织双方现场调解,特邀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支持。调解聚焦“概不退款”条款效力、课程有效期、更换教练责任三大焦点,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属于经营者单方面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同时,私教课程具有人身依附性,机构频繁更换教练导致服务不稳定,已构成合同履行瑕疵。

经普法与协商,经营者当场认可自身责任,双方达成一致:解除服务合同,商家一次性退还包女士未消费课程的全部款项,纠纷圆满解决。

合肥市消保委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务必留意“概不退款”“过期作废”等不公平条款,明确课程有效期与退费规则,妥善保管相关凭证,遇到侵权行为及时投诉举报。(安徽商报记者 刘晓然 实习生 汪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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