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占主要责任,机动车车主可以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吗?近日,芜湖鸠江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进一步统一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裁判尺度,厘清了道路交通责任划分的法律边界。
2025年8月12日,吴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某路段左转弯时,该车右侧车头与对向行驶的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损坏等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自行维修车辆,支付了车辆维修费6000元。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车辆维修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本意及相关规定,机动车属于高危通行工具,道路交通损害赔偿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该法明确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仅在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错时可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并未赋予机动车向过错非机动车、行人主张车辆损失赔偿的权利。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核心作用是划分机动车赔付非机动车、行人损失的责任比例,不能反向推定非机动车需赔偿机动车车损。法律仅规定唯一例外情形:非机动车一方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一方可主张财产损失赔偿。此外,机动车车辆损失属于商业车损险的保障范畴,驾驶人可通过保险机制转嫁风险。
为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称,机动车相较于非机动车、行人具有更高的道路危险系数,其通行风险应当通过投保交强险、商业车损险予以分散,不得将自身车辆损失转嫁至非机动车驾驶人。同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通行、谨慎驾驶,最大限度规避自身人身、财产受损风险。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实习生 李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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