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安徽省消保委获悉,2026年上半年全省各级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9625件,已成功解决7173件,累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20万元。其中省消保委发布2026年上半年投诉的九起典型案例,案件涵盖定制家居、婚宴预付、家具质量、黄金回收、培训退费、保险扣款、老年美容、网购退货及化妆品会销等民生领域,集中反映了当前消费纠纷的典型特征与维权难点。
宋先生定制装修建材尺寸偏差10cm纠纷案件
2026年4月,马鞍山市消保委受理消费者宋先生投诉,其全屋定制电视柜约定深度45cm,实测55cm,偏差10cm导致家电无法嵌入,经调解商家承诺按约定整改,消费者表示满意。
经查,宋先生与家居门店签订定制协议,商家交付产品尺寸与约定严重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消保委指出,定制家居缺乏统一标准,消费者应于协议中明确标明定制家具的型号、款式、颜色、材质、交货时间等要素并留存凭证,以免货不对板时维权困难。
某酒店擅自变更婚宴餐标承诺案
2026年5月,利辛县消保委接刘先生投诉,其于2025年12月支付1万元定金预订婚宴,销售口头承诺2299元/桌按1999元结算,后酒店仅提供低标准服务,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酒店按2299元餐标提供服务,每桌差价300元由双方各担一半,消费者满意接受。
调查认定,酒店未将餐标差异写入协议,未尽真实告知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消费者轻信口头承诺亦有疏忽。此案提示,大额预付须将口头约定书面化,签约仔细核对条款,遇争议及时投诉。
某家具店销售色差梳妆台拒绝退货案
2026年6月,明光市消保委受理卢女士投诉,其花费1800元购买梳妆台,安装后出现严重色差,商家拒绝退货,经调解商家同意重新订货,如新品仍有质量问题则全额退款。
消保委表示此类消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核实,色差属质量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销售者应负责更换或退货。消保委提醒,选购家具应留存发票、订货单据及样品照片,收货当场核验,出现争议及时固定证据并向消保委投诉。
某金店火烧检验后恶意压价收购黄金案
2026年4月,消费者王女士向临泉县消保委投诉,其在金店出售18K金项链,商家进店报价810元/克,火烧检验后以“纯度不纯”为由压至750元/克,王女士被迫以4402元成交,经调解商家退还差价并作补偿。
经查,商家未事先告知火烧可能造成不可逆损坏,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单方压价属利用技术手段迫使消费者接受不公平交易。
包女士预付课程“不公平格式条款”案
2026年3月,合肥市消保委受理包女士投诉,其为孩子购买45节游泳私教课支付8880元,上完10节后商家频繁更换3名教练,孩子难以适应,剩余35节未消费,商家以“概不退款”“每月未完成1节”拒退,经消保委与合肥市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律师参与调解,经营者当场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
本案例属“概不退款”典型案例,该格式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属无效条款;协议对课程有效期未明确约定,"平均每月完成1节"仅为倡导性安排,不具逾期失效效力;私人教练课程具有人身依附性,3次更换教练导致教学不稳,8岁儿童难以适应,经营者未能保证服务质量基本稳定,已构成合同履行瑕疵,强制继续履行亦有违公平。消保委提示,预付式消费应审慎审阅格式条款,对"概不退款""过期作废"等不公平内容及时提出异议,课程有效期、退费规则须明确写入合同,并妥善保管协议、付款凭证及沟通记录。
某保险经纪公司网络链接误扣保费案
2026年4月,淮南市消保委受理消费者黄先生投诉,称其银行账户在不知情情况下连续9个月被北京某保险经纪公司扣费三千余元,经市消保委多方联系并督促,该公司全额退还费用。
经查,黄先生保单系其浏览网络信息时误点保险业务推广链接所致,未经实名认证即直接下单并关联银行账户扣款。该公司未充分告知投保细节,客服无人工对接通道,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消保委提示,网络金融消费应审慎点击链接,发现异常及时取证,老年消费者宜在家属协助下操作,相关企业应在AI智能客服外保留人工服务渠道。
某美容店情感营销诱导老年人大额预付案
2026年4月,绩溪县消保委联合派出所处理七旬老人沈女士子女投诉,沈女士被美容店以"免费体验""情感陪伴"等方式诱导预付3万元购买美容套餐,子女多次要求退款遭拒,经调解美容店当场全额退还并签订调解协议。
经查,双方仅签订一份项目约定书,服务标准、次数等关键内容约定模糊。经营者以情感攻势诱导老年消费者大额预付,有违诚信原则,老年消费者属弱势群体,此类营销行为应受规制。消保委提醒老年消费者警惕"情感营销"套路,大额预付前与家人商议,留心"概不退款"等不合理条款,妥善保管付款凭证。
电商平台以拆封激活为由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案
2026年2月,芜湖市消保委受理消费者投诉,其网购智能音箱使用3天后因反应迟缓、频繁断连申请退货,经营者以"包装拆封""已激活"为由拒绝,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款。
经查,消费者拆封试用3天属合理查验范畴,商品完好,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包装或合理调试不影响商品品质的,经营者应当退货。消保委提示,经营者应正确执行无理由退货制度,对确属特殊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须在交易前履行充分、显著的告知义务并取得消费者明示同意。消费者网购电子产品应保留开箱视频、页面截图及沟通记录。
黄山区某养生馆诱导消费者刷卡高价购买化妆品案
2026年1月,黄山区消保委受理许女士投诉,其经黄山区某养生馆介绍,于2025年12月25日在宣城市参加产品宣讲会时,凌晨刷卡4.68万元购买养生仪及化妆品套盒,事后发现该销售模式涉嫌传销及虚假宣传要求退货,商家要求按非会员价8800元扣除体验费,经调解商家退还养生仪费用38000元及未使用服务费3500元,共计41500元。
经查,投诉人花费46800元中养生仪38000元、化妆品及服务费8800元,设备未使用,化妆品及服务已使用若干次,前期免费体验的化妆品套盒会员价仅880元,商家却要求按非会员价8800元扣除。商家在购买前多次上门沟通感情、带其低价旅游,宣讲过程中要求凌晨刷卡,利用情感拉拢和消费者意识模糊时诱导签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显失公平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规定。消保委提醒,消费者面对产品推介活动勿冲动付款,大额消费应保持清醒,保留刷卡记录,遇诱导及时终止交易。(安徽商报记者 刘晓然 实习生 汪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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