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楼上住户未成年人跑动产生的噪音干扰自己生活,楼下住户外出旅游时通过远程操控家中电子设备持续制造噪声。楼上住户不堪其扰,搬家住进酒店,并将楼下住户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远程操控音响故意制造噪声
家住芜湖市鸠江区的张某某与胡某是上下楼邻居。
胡某认为张某某家未成年人“频繁跑动”“光脚行走”“拖动座椅”等行为长期产生超出正常生活范畴的噪声,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持续侵扰,先后通过上门沟通、物业协调等方式寻求解决,但未果。
2024年9月,胡某在外出旅游期间,利用智能设备远程操控家中音响和电视,随时随机播放动感音乐,刻意制造持续噪声。
张某某多次报警,但胡某始终未归并继续制造噪声,张某某便住进酒店、搬离住房躲避。同年12月,胡某在公安机关传唤下到案,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胡某也停止制造噪声。
后张某某将胡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某赔偿损失并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赔偿搬家费等2.6万余元
芜湖鸠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家中的生活噪音,是一般家庭在正常时段产生的日常噪声,尚未超过必要限度。
胡某采取的报复措施具有刻意针对性和事前预谋性,侵害时间长,且在张某某多次报警后仍未改正,其刻意采取不定时、随机方式播放动感音乐,故意侵害张某某正常生活的合法权益目的明确,给张某某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胡某赔偿张某某酒店住宿费、搬家费等各种损失合计26307余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家的日常行为均是家庭生活起居的正常行为,且并非发生在明显不合理的时段,也未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关行为产生的噪声已经明显超过社会一般人可忍受的程度。
对此类日常生活噪音,胡某应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法院对胡某主张其行为是合法“反制行为”不予支持。
二审认为,张某某虽未提交专业检测机构报告,但其提交的录音足以说明相应噪声清晰且持续,结合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足以认定胡某行为对张某某家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干扰,属于噪声污染。胡某刻意利用设备制造间歇性噪声,属于故意妨害他人生活安宁的恶意行为,张某某采取住酒店、搬离等方式进行躲避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费用的产生与胡某制造噪声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应予支持。
近日,合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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