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受伤致残,人社部门认定其属于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一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职业伤害情形免赔”为由拒绝赔付。近日,芜湖市繁昌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认定属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 商业险拒赔
为了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加强职业伤害预防,人社部发布并于2022年7月起在全国各地试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要求平台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该保障本质上属于职业伤害保险,是法定保险,不同于商业意外险。
吴某是某外卖平台众包骑手。2025年4月,他在一次送餐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人社部门认定吴某的受伤属于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
此外,吴某工作期间已通过平台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然而,当其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伤残保险金6万元及伤残鉴定费1200元。
法院:两种保障两种性质 商业险需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免赔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对免责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但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
同时,该条款以被保险人可享受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为由,直接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商业保险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利用缔约优势地位,不当排除了被保险人主要权利、减轻了自身赔付义务,有违公平原则。
据此,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判决支持了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职业具有流动性强、工作时间灵活但风险较高等特点,是法律重点保护的群体。本案明确了关键的法律界限: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政策性保障与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是两种性质不同、法律依据不同的独立保障,二者旨在共同构建多层次的风险防护网,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或抵扣。保险公司不得通过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在政策保障之外人为设置理赔壁垒,将本应由其承担的商业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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