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租客违反协议偷偷养宠物,合肥包河区法院组织调解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吴春华 分享到 2026-09-11 06:47:36

房东与房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私自养宠物,然而,等到承租方搬离后,房东却发现家中到处是宠物抓痕。房东一气之下将房客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包河区法院处理了这起案件。

房客搬走后屋内到处是宠物抓痕

2025年7月,蔡某将房子出租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私自养宠物,如因此产生的相关问题,均由承租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承租方不得丢失、变卖、损坏房屋配备物品,否则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

2025年12月,王某在未通知房东的情况下搬离了房屋,停止交租金。

蔡某在收房时发现,房屋内部设施遭到严重破坏。客厅皮沙发多处严重划伤及污损,电视柜严重划伤及污损,床垫严重污损,墙面布满抓痕、污渍,踢脚线和窗帘也有不同程度破损,房内还残留着宠物异味。

蔡某经核实得知,租客王某在房屋内偷偷饲养了两条大型犬。

房东起诉房客获赔4000元

蔡某多次尝试联系王某商议赔偿事宜,但王某一直未正面回应。

无奈之下,蔡某将王某起诉至合肥包河区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房屋损坏赔偿等损失共计9000余元。

法院经向王某核实,王某认可私养大型犬造成房屋设施受损,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禁养宠物,王某作为饲养人,应对其宠物造成的电视柜、床垫等财物损坏承担直接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损失金额应结合财物损坏程度、折旧情况及修复或重置的合理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近日,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王某向蔡某赔偿损失4000元。

法官提醒称,近年来因宠物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逐渐增多,宠物作为人类的好朋友,需要人类爱护。同时,宠物主人更应当承担饲养责任,在携宠承租房屋时,应当选择房东同意饲养宠物的房源,全面如实地告知自身养宠情况,征得房东的同意。承租人在饲养宠物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好租赁房屋设施,保持屋内空间的整洁。若因自身原因造成物品或设施损坏,需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房东而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关于宠物饲养、设施损坏赔偿等条款,减少后续纠纷发生的可能。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通讯员 时曼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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