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要求肇事车辆赔偿其29天的停运损失1万多元。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根据生效示范判决明确的裁判标准,处理了该案。
2025年12月某夜,一路口发生三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中无责方普某某驾驶的新能源网约车属合法营运车辆,车辆送修29天,其诉请停运损失10150元。
王某某认为车辆投保了全险,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调解员凌德明首先调取本地多起网约车停运损失的生效示范判决,明确了裁判标准: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法定赔偿项目,性质为间接损失,交强险不予赔付,商业险免责条款生效时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随后,调解员结合同类案件裁判结果与本案事实,逐一核查案件证据材料,针对存在瑕疵、不具备证明力的证据向原告作出说明,最终和原告普某某协商确定了合理可支持的损失范围。
调解员又向被告说明停运损失的核算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某与保险公司核实理赔条款后,彻底转变了抵触心态,认可了自身的赔付义务。
最终,停运天数从29天缩减至25天,日均诉求从350元降至260元,双方商定由普某某一次性赔付6500元,原告当场撤诉。
这起纠纷的快速调处,依托的是合肥高新区法院推行的“示范性诉讼+批量调解”工作法。实现同类纠纷集中调处、批量分流。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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