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公司研发的无人机被上海某公司投诉侵犯商业秘密,合肥法院怎么判?惠而浦公司被股民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这又是怎么一回事?近日,合肥中院公布了2022年度合肥法院典型案例。
惠而浦公司被判赔偿数千万
惠而浦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2017年7月27日,惠而浦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主要内容为:“经自查,公司发现主要在销售折扣计提方面在2015年度及2016年度存在会计差错,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2020年7月30日,惠而浦公司因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
此后,一些股民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股民认为,惠而浦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自己购买的股票亏损,要求惠而浦公司赔偿损失。
合肥中院于2021年审结118件相关案件,判决惠而浦公司共计赔偿股民损失1161.7万余元,惠而浦公司提出上诉后,安徽高院于2022年作出二审判决,全部维持原判。合肥中院于2022年审结88件相关案件,判决惠而浦公司共计赔偿股民损失3046.7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上述系列案件判决惠而浦公司赔偿股民损失共计4208.4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法院提示上市公司,要从诚信经营角度出发,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公司重大信息,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无人机是否侵权
法院为其“正名”
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是一家无人机设备的设计提供商,自主研发拥有完整知识产权的无人机设备,申请专利20余项,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上海某公司也长期致力于无人机的研发、制造及销售。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发布《声明》,其法定代表人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关于《声明》的信息,并向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所在的园区管委会寄送《情况说明》,称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窃取其所研发的无人机的商业秘密,侵害其知识产权。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公司研发的相关型号无人机不侵害上海某公司在其发布的《声明》《情况说明》《侵权告知函》中主张的技术秘密,同时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其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上海某公司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也未能证明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实施了侵害其技术信息的行为,判决确认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研发的无人机不侵害上海某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同时判决上海某公司赔偿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中大型无人机的生产、研发,该技术领域属于较高知识含量的专业技术领域。判决对规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明晰裁判标准,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及时应对诉讼风险有着积极的示范作用。
开发商被判赔163人损失
方某等人先后与安徽省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所开发楼盘商品房。合同约定:如因置业公司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置业公司按已付房价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配合业主办理房地产权证,方某等部分业主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业主的请求,公司应支付业主房价1%的违约金。仲裁裁决生效后,由于该置业公司迟迟不予履行法定义务,方某等向合肥中院申请执行。合肥中院于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陆续将相关163件案件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时间对案涉公司账户予以扣划结案。但在后续案件查控时,该公司账户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立即约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对其名下小区车位进行梳理,办理查封手续。法院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予以信用惩戒;积极走访该项目子公司的集团母公司,敦促其代其子公司履行义务,最终该集团母公司代其项目子公司履行163案的全部义务,并承诺就后续未进入执行的案件将采取折抵物业费、主动上门协调等方式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为规避资金、资质等相关风险,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为开发某个项目而单独成立项目子公司,而项目子公司往往会在完成该项目任务后便就地解散。此类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查人找物便成了一大难点。合肥法院通过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为同类型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