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吴先生夫妇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不久后他们被一家房产中介起诉至法院,对方说他们“跳单”,向其索赔数万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近日,合肥庐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中介起诉] 带看房后他们“跳单”了
合肥某某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中介公司)诉称,吴先生夫妇因需要购买二手房,委托其公司提供中介服务。2022年8月,吴先生夫妇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郭某建立了微信群,根据吴先生夫妇的购房要求和标准,中介公司从大量挂售的房源中筛选出多套匹配的房屋供其参考,按照吴先生夫妇的要求与各房屋出卖人进行沟通,包括议价、查看房屋户型、房屋是否有抵押等,并带领吴先生夫妇实地看房。中介公司称,在此期间,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吴先生夫妇中介费为1%。
中介公司表示,吴先生夫妇经过比较,最终看中了庐阳区的一套房屋,公司预计成交价格为300多万元。随后,中介公司与卖家进行了磋商、议价,经过磋商,卖家表示有诚意可以见面聊,中介公司将上述情况反馈给了吴先生夫妇。
多日之后,中介公司发现上述房屋已经通过其他中介卖掉了,并将情况告知了吴先生夫妇,询问他们的打算。
“然而,经过公司查证,上述房屋购买人就是吴先生夫妇,他们绕开我方公司,通过其他公司与卖家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中介公司认为,吴先生夫妇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其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此,中介公司将吴先生夫妇起诉至合肥庐阳区法院,要求判令吴先生夫妇支付中介服务费3万元。
[购房者说] 有权选择服务好价格低的中介
吴先生辩称,他们并没有委托原告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通过微信群聊天,他发现了工作人员郭某的服务质量较差,首先在尚未看房前郭某就对房屋信息并不了解;其次,郭某在卖家与其对接过程中,一直站在卖家角度反馈问题,营造出卖家较为强势的态度,未能很好地站在买家角度想办法解决问题,无法协助客户还价达到客户预期价位;另外,郭某反复提到其他小区房子,推销其他房产,给其造成了非常不好的购房体验。“因为原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不专业的表现,我最终没有选择其提供服务。”吴先生说,虽然郭某告知了中介费、贷款服务费等,但不能据此就认定双方形成了中介服务法律关系。
吴先生还认为,案涉房屋非独家房源,其通过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门店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不构成跳单。“同一房源信息经过多个中介公司公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本案的房源不是独家房源,在链家、贝壳等平台上均可以被公众查到。”
吴先生表示,之所以选择另一家中介门店签约,是从中介服务质量和只需2万元中介费用上来考虑的。
[法院判决] 不构成“跳单” 买方不需赔钱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中介公司和吴先生夫妇尚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是被告向原告发出委托购买二手房的要求,原告回复视为接受,此时中介合同成立。当然,中介公司就特定房屋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之前,此种关系一般为口头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较为松散,委托人可随时撤回委托,受托人在未完成任务时也不得请求报酬。
通常情况下,中介公司前期介绍房源、带看的行为只是一种附属性的行为,这也成为经营风险的一部分,其根本目的在于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并收取佣金,因此,在买卖双方未达成交易时,一般不会单独就介绍房源或带看的服务行为收取费用。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中介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但限于提供行情资讯、提供房源信息、实地查看房产、初步斡旋房价等,最终未能促成合同。
法院认为,如果委托人委托多个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多个中介人为其提供交易信息或媒介服务,委托人最后选择其中一个中介人,通过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此时对其他中介人来说,并不构成“跳单”,因为委托人具有选择最满意、最合适的中介人为其提供优质服务的权利。
本案中,吴先生最终通过其他中介门店提供服务促成合同成立,且实际支付了中介费用,不构成“跳单”。庐阳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