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市民习惯以发朋友圈的形式发泄心中不悦,然而,如果发在朋友圈的内容有不当之处有可能引发侵权。近日,肥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朋友圈内容不当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陈某某与祝某某原同属一家公司,是前同事关系。因在工作中产生积怨,2022年4月,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段辱骂、诽谤祝某某的文字。虽然在该条朋友圈发布短短8分钟后,陈某某即在熟人劝说下删除了,却因为其微信朋友圈与祝某某互相熟悉的同事很多,领导也关注到此事件,致使祝某某在工作单位当中的评价降低,工作安排受到很大程度干扰。祝某某因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一纸诉状将陈某某诉至肥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针对祝某某的辱骂文字及用语表述,事实上实施了对祝某某的侮辱行为,足以导致祝某某的社会评价受损,其行为已构成对祝某某的名誉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陈某某在其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三天),并赔偿祝某某的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官提醒称,《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微博、微信等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具有互动性、分享性和传播性等特征,公民言论自由,但“双微”绝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私人领域。广大网络社交平台用户在发布信息时要遵守法律、道德的约束,不得突破法律底线,应当谨言慎行、文明上网,不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不传谣。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通讯员 任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