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辆车上两人都因为醉驾被判处了刑罚,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马鞍山含山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去年1月11日14时45分左右,张某俊、郝某翠饮酒后准备驾驶轿车从含山县环峰镇某小区驶往含城,郝某翠明知张某俊饮酒,仍将车辆交其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位。
张某俊在驾车过程中,该车尾部撞到后方李某蒙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后部,致使电动自行车倒地又砸到后方唐某停放的轿车头部,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郝某翠接替张某俊驾驶车辆前移几米后将车停下。经交警现场调查,发现张某俊、郝某翠二人有酒驾嫌疑,经鉴定,张某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4mg/100ml,郝某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6mg/100ml,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含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俊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醉酒程度;郝某翠明知张某俊饮酒、无驾驶资格,仍将其机动车交由张某俊驾驶,事故发生后又酒后驾驶机动车, 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到醉酒程度。两人的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两人系共同犯罪。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俊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郝某翠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500元。
法官提醒称,醉驾入刑以来,很多人还不知道除了自己醉酒驾车以外,还存在以下几种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行为;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因此,酒后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任,也是置他人的安危不顾。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既要做到自己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要注意不要向饮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人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饮酒的驾驶人驾驶车辆,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
(江雪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